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何謂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一種契約關係受法律保障,信託公司依照委託人簽訂的信託契約管理資產同時將來財產給受益人的一種行為。
信託如何協助客戶保障其資產的隱私?
名義上,客戶移交給信託的資產屬於信託公司,但客戶和信託公司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信託契約,而信託公司必須按照信託契約裏客戶訂立的條款為客戶管理其資產,所以,客戶仍然是其資產的實質性擁有人。
如何確保資產傳承的安全性?
客戶在信託契約中清楚指定受益人,一旦發生不幸的事故,信託公司便依據契約把資產分配予受益人。
在完善及嚴謹的信託法例保障下,信託可確保資產妥善傳承予受益人。
離岸信託是什麼?
離岸信託在亞太地區在疫情過後,越來越多的高淨值資產人士開始將財產交給專業的機構,避免家族成員爭產,確保家族企業永續經營。
離岸信託泛指由註冊在台灣以外之信託公司管理之信託,由於法系的不同,台灣的信託缺乏法律實體,因此在規劃的彈性與管理上不及境外信託來的方便,根據境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的信託,離岸信託除了極強的保密性外,透過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除了可以達到稅務遞延效果,亦可按照委託人要求之方式管理與分配。
如何設立離岸信託?
那麼該怎麼設立離岸信託?首先會有以下幾個點會需要先知道:
了解信託公司的類型
信託公司為法人受託人,可以是境內或境外架構,興盛於歐美,境外信託公司根據其內部成立章程,以及當地監管單位的牌照,以信託的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
大部分的離岸信託公司由能夠整合金融服務的大型財富管理公司持有,法人受託人在其管理下作為境外信託的受託人,信託依據集團的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部門給出之法務、稅務規劃而生,受託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錯誤的被認為是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的客戶關係經理人,然而受託人在法律定位上必須能當自己的掌舵者;而獨立的境外信託公司由專業的信託管理及財富管理金融服務企業,或是由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擔任受託人。
信託契約的基本架構
信託契約為創建信託的基本文件,為了受益人權益而處置其財產用於創建信託,這個協定就是信託契約。關於信託契約在一般型態的財產分配,已經有許多標準化的先例範本,但針對個別委託人的特別需求,這些範本不一定全都適用,因此需要將其修改,除了小地方的修改外,任何大程度的改寫,應當都屬於公司裏的專家或獨立信託律師的範疇,但我們仍應要了解信託契約的典型架構,特別須看懂契約中的財產分配。
離岸信託委託人受託人關係
擔任委託人角色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顧名思義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受託人需要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託人→ 受託人
委託人將「信託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且信託財產必須合法轉移至受託人名下,若資產未成功轉移,就不會變成信託資產,仍屬於委託人所有。
受託人→受益人
根據「信託條款」管理、使用、處分資產 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最大利益為依歸, 忠誠且透明地管理財產;信託是一種將財產法定所有權授予受託人,並將受益權交給最終受益人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信託創造者,受託人為背負信託義務人,受益人為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時的最終受益單位。
所有權的區分-假如財產損失誰可以提起訴訟
由於台灣是遵循大陸法系,沒有像英美區分為海洋法系一樣區分法定所有權或權益所有權的觀念,但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並且是因為分離法定所有權及權益所有權而生,因此想了解境外信託就必須先了解「所有權的區分」。
英美法系區分了屬於「受託人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人的權益所有權」
當信託關係成立時,受託人即取得法定所有權,受益人也同時取得權益所有權,而委託人就不再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受託人的義務
妥善管理信託資產,以衡平法為遵循依據限制受託人,若受託人不履行其義務,將違反信託義務,履行義務的對象為信託受益人,代表任何一位或多位受益人可對受託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補償因不履行義務或違背義務造成之信託資產損失,就算沒有造成實質損失,也可要求法院撤換受託人並指定新受託人。
法律執行義務
由委託人加諸在受託人身上,以受益人權益為依歸,儘管信託由委託人創造,但能要求受託人執行義務的對象為「受益人」而非委託人(除非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信託制度之差異
歐陸(大陸)法系 vs. 海洋法系
法源和法律基礎
基於羅馬法傳統,法律源於法典和條文。
角色和名稱
受益人(beneficiary)和受託人(trustee)。
信託目的和運作
較形式化,受託人需根據法律條款執行,可能需要監管。
司法程序和解釋
較少受個人判例影響,法官較為明確地解釋法條。
監管
較可能受到監管機構監督,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較為明確。
信託目的的多樣性
較受限,目的和使用較為嚴格限制。
法律和規範的影響
法律條文中規定較多,法官判例影響較小。
國家實踐的差異
在歐洲大陸國家間可能有差異,但整體較接近。
法源和法律基礎
基於案例法,法律源於法院判例和先例。
角色和名稱
受益人(beneficiary)和受託人(trustee)。
信託目的和運作
較靈活,受託人在法院判例指導下有更大自由度。
司法程序和解釋
判例法發揮重要作用,法官解釋和先例影響新案件。
監管
較少受監管,受託人在法院判例框架下有更多自由。
信託目的的多樣性
較靈活,目的可以多樣,適應當事人需求。
法律和規範的影響
法官判例對法律解釋和制定影響較大。
國家實踐的差異
在不同海洋法國家間可能存在較大差異。